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 李致承 選任辯護人 黃絢良 律師(法律扶助)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