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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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被告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1,6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