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共同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小瑪琍壹臺(含IC板壹塊)、賭資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政佑附論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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