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20號原告 謝玉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秋香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正被告張秋香之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陸仟壹佰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玖佰叁拾捌元,原告應補繳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