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字第1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簡字第10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發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2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藍發英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於民國105年
6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而下手行竊,其漠視他人財產權之情,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非高(共計新臺幣533元),且均已由該商店人員莊育愷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3頁),及其於偵訊中供稱:因撫養母親及中風之胞弟,又與丈夫分居,雖有社福補助,但扣掉醫療費及生活費仍透支,且因母親名下有土地,無法申請低收入戶等語(見偵卷第39頁反面),然依被告之前案紀錄所示,其於96年迄今,已有多達9次竊盜犯行,縱認被告所述屬實,仍應循他法謀生,而非屢次竊取財物,造成他人損害及困擾,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就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為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扣案後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業如前述,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附表:
┌──┬─────────┬──┬──────────┐│編號│項目│數量│價值(單位:新臺幣)│├──┼─────────┼──┼──────────┤│1│義美酸梅湯│1瓶│58元│├──┼─────────┼──┼──────────┤│2│美粒果芭樂汁│1瓶│25元│├──┼─────────┼──┼──────────┤│3│鮮香菇│1包│79元│├──┼─────────┼──┼──────────┤│4│紐西蘭加拉蘋果│1顆│10元│├──┼─────────┼──┼──────────┤│5│雲林西螺小白菜│1包│15元│├──┼─────────┼──┼──────────┤│6│屏東小黃瓜│1包│29元│├──┼─────────┼──┼──────────┤│7│紐西蘭金奇異果│1顆│39元│├──┼─────────┼──┼──────────┤│8│進口洋蔥│1顆│12元│├──┼─────────┼──┼──────────┤│9│美粒果柳橙汁│2瓶│25元│├──┼─────────┼──┼──────────┤│10│牧大冷藏白蛋│1盒│160元│├──┼─────────┼──┼──────────┤│11│雞里肌│1盒│81元│├──┴─────────┴──┴──────────┤│合計:533元│├──────────────────────────┤│備註:編號9部分依偵卷第23頁贓物認領保管單之記載,價││值為50元(若以50元計,被告全數竊得物品價值合計││558元),而與偵卷第24頁電子發票之記載,價值為││25元(若以25元計,被告全數竊得物品價值合計533││元)不符。又贓物認領保管單係以人工打字之方式製││作,電子發票則為商店之收銀機器經由系統所列印,││應認電子發票之記載(合計533元)較為準確,故本││院認定編號9部分物品價值應為25元。│└──────────────────────────┘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速偵字第210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