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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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行專訴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原告群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正吉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永泉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恩律 訴訟代理人 陳天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永泉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104年3月16日以「化妝品真空瓶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項,後修正為4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578933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
107年9月13日(107)智專三㈠02017字第1072085023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4舉發不成立」處分。原告不服處分,提起訴願,嗣經濟部於108年1月2日以經訴字第1070631284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蔡如琪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