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13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漢松   

           住106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

            號8樓             

           電話:(00)00000000分機1189

債 務 人  張建明   住高雄市新興區振華里6鄰文橫二路127

           巷22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建明所有對於第三人泰員工程行之薪資債權及對於第三人麥寮橋頭郵局之存款債權,惟依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所載,薪資債權之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南市仁德區,而郵局存款債權之執行標的係在雲林縣麥寮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裁定移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再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執行。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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