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智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智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昱峰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字第3031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桃智簡字第9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昱峰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昱峰明知自己持有之「電磁學CHENGFieldandWaveEl-ectromagnetics」之影印中譯本,係未經著作權人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培生教育出版公司)授權而重製之非法重製物,竟基於意圖散布上開重製品之犯意,於民國100年7月7日下午5時7分許,利用自己向露天拍賣網站申請之「hsunw」帳號,張貼以新臺幣900元(含運費)販售「電磁學CHENGFiel
dandWaveElectromagnetics」原文書並附贈前述非法重製之中譯影本之廣告,而公開陳列前述非法重製物,嗣於100年7月7日為培生教育出版公司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之人員發現,佯為買家購得前開非法重製物後報警偵辦;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非法重製品罪嫌。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非法重製品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張少威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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