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828號聲請人 王開嵐 代理人 陳若軍 律師相對人 王安民 上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狀末尾係記載「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可見本件聲請狀係錯誤投遞本院。
二、再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王安民現居「桃園市○○區○○街○○號(樂鑫護理之家)」,且其戶籍地為「桃園市○○區○○街0段000巷00號」,此有聲請狀所附之相對人王安民戶籍謄本可稽。
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本件聲請減免扶養義務事件,屬於「非訟事件」,依前揭法律規定,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轄,因相對人住居所地均在桃園市,亦即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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