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02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進發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柳寶倫┌───────────────────────────────────────────────────────┐│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4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志吉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96年6月13日│95,145元│685001│││││子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