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840號債權人 江甯 亦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峯琪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裁判費伍佰元,該裁定於112年2月14日寄存送達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美派出所,於同年2月24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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