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 李曾瀚 被告 李家豐
李震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爰依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價額乘以其權利範圍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64,512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日
書記官廖日晟附表:編號地號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元/㎡)原告權利範圍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106.617,700元1/3273,632元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209.077,700元1/3536,613元3臺中市○○區○○段000地號9303,700元1/31,147,000元4臺中市○○區○○段000地號14843,700元1/31,830,267元5臺中市○○區○○段000地號10503,700元1/31,295,000元6臺中市○○區○○段000地號9773,700元1/31,204,967元建號建物課稅現值原告權利範圍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7臺中市○○區○○段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27,100元1/39,033元8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之鐵皮屋504,000元(依臺中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計算)【計算式:350平方公尺(建物面積)×6000元(輕鋼架鋼鐵造每平方公尺單價)×(1-1.9%(每年折舊率)×40年(折舊年數)=504,000元】1/3168,000元合計6,464,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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