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交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51號原告 楊智宇
楊智安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楊鵬耀
吳素惠 被告 劉湘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所為之10
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刑事裁定有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本質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之記載係「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之誤寫,爰依職權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上開部分之記載更正如
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顏嘉漢法官張瑾雯(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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