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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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58號債權人雲林縣土庫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淺 債務人沈 郭秀金
鄭慧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9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沈郭秀金 、│自民國100年│至民國100年│按行政院農業委│││112489│鄭慧虹│10月17日起│11月17日止│員會規定之利率│││元││││年息1.5%機動調│││││││整計付利息。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1月18日起││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一成│││││││計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二成計│││││││息。(上項利率│││││││均隨機動調整。│││││││)│└──┴───┴─────┴──────┴──────┴───────┘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郭秀金、│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12489│鄭慧虹│11月18日起││以內,逾期利息│││元││││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上項利│││││││率均隨機動調整│││││││。)│└──┴───┴─────┴──────┴──────┴───────┘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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