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唯淯 相對人郭 張秋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年2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 趙秀麗 於100年3月2日邀同相對人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1,380,000元、②620,000元,詎自101年1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1,336,151元、②600,30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1年5月2日雲院通非平決101年度司拍字第65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分別於101年5月4日、101年5月21日送達相對人、第三人趙秀麗,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6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公正││0000-0000│建│91.00│全部│││0│││││││││││1││││││││││└─┴───┴────┴───┴───┴────────┴─┴──────┴───────┴───────────────┘┌──────────────────────────────────────────────────────────────┐│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65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範圍││├─┼───┼───────┼───────┼───────┼─────┼──┼──┼──────┼──────┼──────┤│0│00289-│斗六市○○段08│雲林縣斗六市自│2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3.14│112.│││全部│││0│000│90-0000地號│由路100巷22號│構架磚造│二層53.14│58││││││1│││││梯間6.30││││││└─┴───┴───────┴───────┴───────┴─────┴──┴──┴──────┴──────┴──────┘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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