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937號債權人好友食品行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養生園食品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權人好友食品行為獨資或合夥之証明(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國稅局查詢資料)。
㈡債務人養生園食品行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証明(營
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國稅局查詢資料),並陳報其現負責人姓名(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及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