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707號聲請人 李浩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怡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定有明文。台端請求之金額為一百萬元,應徵聲請費二千元,扣除台端已繳一千元,尚應補一千元。)
二、相對人劉怡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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