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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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0年度聲沒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印有「AIRPODS」及「APPLELOGO」商標圖樣之藍芽耳機柒拾貳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9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印有「AIRPODS」及「APPLELOGO」商標圖樣之藍芽耳機72件,經鑑定確屬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權之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9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印有「AIRPODS」及「APPLELOGO」商標圖樣之藍芽耳機72件,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109年9月21日109國際字第0924號函暨檢附之鑑定報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商標單筆詳細資料報表、涉案貨物採證照片等在卷可稽,堪認均為侵害美商蘋果公司商標權之物品,性質上不宜任令在外流通,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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