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625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吳崇誠 債務人 鄧裕瓔 債務人 鄧輝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