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84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告 鄭仁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2,3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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