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47號原告 任信恒 即任信恒建築師事務所被告豐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義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