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芳裕 被告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法定代理人 聶東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900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