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80號債權人鴻一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掛號函件執據二件共43*2﹦86元,則請求郵局存證信函相關費用206元之依據為何?
三、請求無單據之追討雜支費174元之依據為何?
四、請提出請求利息計算式,又請求利息3,000元再請求年息5%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五、債務人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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