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9號債權人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上列債權人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柯承瑋 即鴻霖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其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欄所載之「票據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鴻霖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柯承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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