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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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40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嘉翔張竹林劉壽全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保証人張竹林等二人間有無依民法第748條之規定,負連帶清償責任?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龔紀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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