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請人 吳怡臻 聲請人 詹芳美 聲請人 劉蘇玉里 聲請人 王玉泉 聲請人 王勤豪 前列吳怡臻、詹芳美、劉蘇玉里、王玉泉、王勤豪共同前列吳怡臻、詹芳美、劉蘇玉里、王玉泉、王勤豪共同非訟代理人 劉珂均 上列聲請人吳怡臻等五人因與相對人 王韻真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吳怡臻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地籍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