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0號原告 魏桂妹
被告 楊秀足 (原名: 陳楊秀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尚有裁判費貳萬零參佰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2紙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蔡佩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