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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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99號聲請人 黎煥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 黎涂和妹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廖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