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07號原告 魏嘉宏 被告 宋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00,000元部分,係屬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另請求被告應登報道歉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8,400元(計算式:5,400元+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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