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03號原告 陳國安 被告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賴偉 被告國聖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8,0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