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42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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