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3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31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318號債權人 徐裕勝 債務人 施弘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聲請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