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其中附表編號3所犯之罪雖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但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其餘附表編號1、2符合前開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符合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予說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加重竊盜罪│││用第一級毒品罪│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3年3月中旬某日起│94年4月16日起至94│94年4月17日、94年6月│││至94年6月17日止│年6月16日止│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2476號、第3222│字第2476號、第3222│7220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實│案號│94年度訴字第1971號│94年度訴字第1971號│94年度上易字第1181號││審├──────┼─────────┼─────────┼──────────┤││判決日期│94年8月2日│94年8月2日│94年11月2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1971號│94年度訴字第1971號│94年度上易字第118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年8月29日│94年8月29日│94年11月22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10條第1項│10條第2項│款│├────────┼─────────┼─────────┼──────────┤│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於減刑│合於減刑│合於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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