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壹佰零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