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苗栗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燕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進萬 、 謝火炎 、 謝清堂 、 張東模 、 趙婉貞 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萬元(計算式:158萬元+79萬元=23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