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26號原告 蕭春美 訴訟代理人 陳振豐
劉得琇 被告趙枝訴訟代理人 黃建南 被告 趙崇志
趙崑榮 洪慶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明教 被告 簡煌俊
趙令引 趙福蔭 趙文鵬 趙金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趙明信 被告高雄市鳳山區公所
趙宗榮 周順雄 趙崇文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在根
林志憲 曹慈津 被告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趙建明 趙建華 趙建仁 趙建松 林錦星 簡良田趙秀月 趙秀珠 趙居鋒 蕭旭辰 趙海成 趙正賢 鍾玉君 趙鶴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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