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58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賴佩琪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賴佩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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