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 陳琮震 代理人 楊家瑋 律師相對人 陳文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後」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萬捌仟元或提供等值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出具之保證書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