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9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信翰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