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089號聲請人 林鼎傑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111年9月8日前,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檢附聲請狀具狀人頁影本1紙):
㈠請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
㈡代理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林鼎傑姓名處,加蓋代理人之印
鑑章(需與印鑑證明之印鑑章相符),註明為林鼎傑之代理人。
㈢提出代理人之印鑑證明(如前已提出,毋庸再提出)。
㈣如已返國,則請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補蓋印鑑章,並提出申請
目的記載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