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620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洪承緯 (原名: 洪文財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柒仟玖佰零陸元,及其中壹仟玖佰零陸元
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