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延收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延收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延長收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延收字第13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鐘景琨 代理人 王彥婷
周雍超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NGUYENVANTY( 阮文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阮文小)延長收容。
理由┌───────┬───────────────────────┐│收容期間│受收容人自民國110年11月19日起暫予收容,經本院│││以110年11月29日110年度續收字第1553號裁定准予│││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1.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2.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情形│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至第6款):│││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於110年11月19日因涉嫌公共危險案件為警│││查獲,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仍有延長收容必要。│├───────┼───────────────────────┤│結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許婉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