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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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3088號),經原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甲○○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98年度易字第3088號民國98年12月2日審判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