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簡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296號

原告 陳良英

陳昱齊

陳昱宏

昱蓁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濬堂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

被告 蔡自助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原告應補正本件喪葬、醫療、看護費用等證據(發票、收據、整理明細表),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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