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296號
原告 陳良英
陳 昱蓁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濬堂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
被告 蔡自助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原告應補正本件喪葬、醫療、看護費用等證據(發票、收據、整理明細表),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