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9422號債權人 吳甫適 債務人 陳涂金枝 債務人 陳裕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本金每佰元每日壹角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