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79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鄭理永鄭鴻棧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798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0年9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3,983元,及自民國95年6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8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7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年息10%,超
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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