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3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簡字第320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高凡晴

被告 蘇芳儀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簡字第32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9月14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黃玉真

朗讀案由原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蘇祥仁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221,755元,及自民國96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2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二、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祥仁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276,909元,及自民國96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蘇祥仁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台幣客戶基本資

料、放款帳戶明細查詢、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消

費性貸款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繼承系統表可參,本院審

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黃玉真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黃玉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