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254號聲請人 鄧陳秀蘭鄧錫華 之繼承人代理人 鄧祖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 廖祖琳 」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鄧祖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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