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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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98號原告 黃鴻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丕偉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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