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簡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亦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3年10月8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如附件所示之明顯誤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件:
原記載:
鄭亦君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更正後記載:
鄭亦君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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